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执272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开元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被执行人:成都泰合华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本院在执行四川开元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成都泰合华信投资有限公司咨询服务合同一案中,我院在执行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现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无异议。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四川开元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有本金208000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8081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鲁元学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兴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