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和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万和通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523民初1321号 原告:万和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铝城路东首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丰收中路1566号房地产交易市场第二层。 负责人:**,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被告:***,男,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被告:焦作融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县三阳乡北***S104省道涧沟河桥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旭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经济开发区民生街与光明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万和通物流有限公司(下简称:万和通公司)与被告***、***、焦作融聚物流有限公司(下简称:融聚物流公司)、河南**物流有限公司(下简称:**物流公司)、河北旭峰物流有限公司(下简称:旭峰物流公司)、成安县**汽车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万和通公司申请追加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申请变更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下简称:阳光财险焦作支公司)参加诉讼,万和通公司对追加被告的变更表示同意,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院于2021年5月6日裁定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万和通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成安县**汽车运输队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万和通公司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予以准许。第一次开庭审理,原告万和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光财险焦作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万和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融聚物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阳光财险焦作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过互联网法庭参加诉讼。第一次开庭,融聚物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先后两次开庭,***、***、**物流公司、旭峰物流公司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和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桥梁及附属品损失共计5396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后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赔偿50000元,***及附属品损失46500元及鉴定费损失35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16日3时40分许,***驾驶豫H××**-××××挂号重型货车,在万和通加油站出来由***行驶,行至国道309线茌平段499千米+300米(万和通加油站门口)处左转弯时,与沿国道309线由******驾驶的冀D××**-××××挂号重型货车相撞后,冀D××**-××××挂号重型货车又与在万和通加油站由******驾驶的豫H××**-××××挂号重型货车相撞,造成***、***、***受伤,三车、桥及附属品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茌平大队的责任认定书,认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对此事故不负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阳光财险焦作支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属实,对事故责任划分无异议。融聚物流公司为豫H××**号重型半挂车在阳光财险焦作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且不计免赔,在核实驾驶证、行驶证等相关证件后,如无免责情形,本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原告合理合法损失,不足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承担。因本次事故系三方事故,本公司认为首先应从豫H××**号重型半挂车及***驾驶的冀D××**-××××挂号重型货车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驾驶的豫H××**-××××挂号重型货车交强险无责限额后,不足部分再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各方承担。另,本公司承保车辆所牵引的半挂车豫H××**在华海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也应按事故比例进行承担。因本次事故同时造成三方车辆及原告损失,本公司认为交强险财产限额应预留另两辆车损失份额。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属于间接损失,本公司不予承担。 融聚物流公司辩称,1.本次交通事故属实,对责任划分无异议。本公司车辆在阳光财险焦作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本次事故我方车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应扣除双方车辆的交强险4000元后,不足部分由我方商业险承担30%的赔偿责任。3.根据诉讼费缴纳办法,本案诉讼费应由败诉方承担,关于保全费,我方车辆有足额保险,本案保全费与我公司无关。我方不是实际车主,同意承担除保险以外的赔偿责任。***是实际车主雇佣的驾驶员。我公司赔偿后,保留对***和实际车主追偿的权利。 ***、***、**物流公司、旭峰物流公司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 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并进行质证,根据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和经本院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20年9月16日3时40分许,***驾驶豫H××**-××××挂号重型货车,在万和通加油站出来由***行驶,行至国道309线茌平段499千米+300米(万和通加油站门口)处左转弯时,与沿国道309线由******驾驶的冀D××**-××××挂号重型货车相撞后,冀D××**-××××挂号重型货车又与在万和通加油站由******驾驶的豫H××**-××××挂号重型货车相撞,造成***、***、***受伤,三车、桥、及附属品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茌平大队经勘查现场,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对此事故不负责任。***驾驶的豫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为融聚物流公司,豫H××**号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登记车主为**物流公司,***驾驶的冀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为旭峰物流公司,冀D××**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登记车主为成安县**汽车运输队。***驾驶的豫豫H××**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阳光财险焦作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以及车辆冀冀D××**重型货车的登记车主即旭峰物流公司均未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多方电话查询当事人和交警部门以及其他机构均未查询到该车辆投保交强险或商业三者险的相关信息。因**物流公司和***均未到庭参加诉讼,豫豫H××**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是否投保保险无法查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万和通公司的申请,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万和通公司所有的桥梁、桥**化、铁质框架、安装、花卉等具体损失数额进行司法鉴定。2021年9月6日,山东海高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损失作出山海高评报字(2021)第××××号价格评估报告,评估鉴定意见为:万和通公司所有的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受损的桥梁、桥**化、铁质框架、安装、花卉等的市场价格为46500元(已考虑残值),万和通公司支出鉴定费35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司法鉴定机构评估报告书、鉴定费票据等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安机关道路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法定职能部门经过实地现场勘查,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确认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明确关系以及划分当事人责任的书面材料,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没有充分证据能够推翻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本案中,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且到庭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认定交警大队出具的认定书为有效证据,根据责任认定书,本院酌定***承担70%的责任,***承担30%的责任。关于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责方的***驾驶的豫豫H××**××××挂号重型货车是否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两辆或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外财产损失,无责车辆之间互不赔偿,无责方也不对车外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因此,***作为无责方,不对车外财产即万和通公司主张的桥梁等承担赔偿责任。融聚物流公司认可***为实际车主雇佣的驾驶员,并同意承担除保险以外的赔偿责任,融聚物流公司的答辩意见构成自认,且万和通公司未提出异议,本院对融聚物流公司的自认依法予以确认。因***、***、**物流公司、旭峰物流公司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无法查清驾驶人***和登记车主旭峰物流公司之间的关系从而确定相应的权利义务,故应由侵权人和车辆投保人承担的责任,由驾驶人***和该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旭峰物流公司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因为该事故造成包括***所驾驶的车辆、***所驾驶的车辆和***所驾驶的车辆在内的三车损坏和桥梁及附属品损坏,且损失数额尚不确定,本院酌定预留均等的数额。应由肇事车辆豫豫H××**重型货车登记车主融聚物流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首先由阳光财险焦作支公司在交强险内分别为***所驾驶的冀冀D××**××××挂号重型货车和***驾驶的豫豫H××**××××挂号重型货车各预留三分之一的限额后赔偿万和通公司的损失,不足部分应由融聚物流公司赔偿的部分由阳光财险焦作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按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者险100万元的三分之一限额内进行赔偿,仍有不足的,不足部分由按责任比例由融聚物流公司赔偿。***所驾驶的车辆因未投保交强险,由具有投保义务的******物流公司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按责任比例由******物流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万和通公司的诉讼主张,本院确认万和通公司的损失为:1.桥梁及附属品损失46500元;2.鉴定费损失3500元。万和通的损失应由阳光财险焦作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赔偿666.67元(2000元÷3),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31616.66元【(46500元-666.67元-666.67元)×70%】,阳光财险焦作支公司共计应赔偿32283.33元(666.67元+32083.33元),融聚物流公司赔偿万和通公司鉴定费损失2450元(3500元×70%)。******物流公司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赔偿666.67元(2000元÷3),交强险外赔偿14600元【(46500元+3500元-666.67元-666.67元)×30%】,******物流公司共计应当共同赔偿15266.67元(666.67元+146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万和通物流有限公司桥梁及附属物损失等共计32283.33元; 二、焦作融聚物流有限公司赔偿万和通物流有限公司鉴定费损失2450元; 三、***、河北旭峰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赔偿万和通物流有限公司桥梁及附属物损失和鉴定费损失等共计15266.67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上列第一至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过付完毕。过付办法:通过本院过付。(户名: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齐鲁银行茌平支行,账号:866********,行号:313471500011),注明案件号,并及时通知案件承办法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共计1695元由万和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2元,焦作融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157元,***、河北旭峰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