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和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万和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众泰物贸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3财保151号 申请人:万和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37861344057,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众泰物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0LMGY30A,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万和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众泰物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5.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万和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众泰物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5.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795元,由申请人万和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