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3执保186号
申请保全人:万和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37861344057,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办事处铝城路东首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众泰物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0LMGY30A,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大同路8号德祥六院3号楼商铺(入驻智库企业孵化园有限公司)B-2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万和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西众泰物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本院于2023年2月8日作出(2023)鲁1503财保1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众泰物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5.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众泰物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5.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