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3民初1026号
原告:万和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铝城路东首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众泰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大同路8号德祥六院3号楼商铺(入驻智库企业孵化园有限公司)B-2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万和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众泰物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万和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和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和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万和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