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5民初11037号
原告:深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谭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男,1994年6月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员工。
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
原告深圳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30日立案,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