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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格某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06民初4660号 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 法定代表人: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 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保全费4010元,由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