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06民初4660号
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
法定代表人: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
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保全费4010元,由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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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