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06民初8899号
原告:深圳市领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市花路3号福年广场B1座305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858290J。
法定代表人:邓浩亮。
委托代理人:曾棱,系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软件园高普路1029-1031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397375296。
法定代表人:陈顺清。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领视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能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领视传媒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领视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领视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0元,由原告深圳市领视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梅
二〇一八年六月××日
书记员 邱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