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5民初9361号
原告:李某,男,199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虞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李某诉被告甲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进行诉前登记,编立案号(2023)浙0105民诉前调12524号。后于2023年10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甲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