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626民初5792号
原告:湖南高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168号6楼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1883249895。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4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男,汉族,1966年8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委托代理人:***,永州市零陵区萍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湖南高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高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9620元,减半收取748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