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1103执46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湖南高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湖南省永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高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执行回转一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2021)湘11民再7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该案立案后,于2022年1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2年2月2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22年1月20日、7月6日、9月5日、12月2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于2022年2月17日向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在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有不动产信息,本案予以查封,并于7月2日、7月24日、8月15日进行司法网络拍卖、变卖,均已流拍且本案的被执行人***已向本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本院已立案受理,该诉讼的结果将影响本案的执行,故待该诉讼结果生效后再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于2022年2月17日向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在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住房公积金信息,本案予以扣留。
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12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546600元及判决确定的利息,尚未执行到任何款项。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