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原总机泵业有限公司

河南中原总机泵业有限公司、北京安磐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902民初11178号 原告:河南中原总机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大庆路4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被告:北京安磐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号楼5幢418(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中原总机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安磐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中原总机泵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北京安磐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中原总机泵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及违约金300200元。2、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2997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8月27日签订了一份配水电购销合同,合同编号:ZYBY19-XS-0827,合同金额:¥999000元。次日,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预付款200000元后开始备货。2019年1月初,原告备齐货物后电话通知被告付款提货。被告于同年10月14日支付了部分进度款500000元后提走全部货物,原告于10月25日向被告开具了13%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00200元(含被告零星采购两台Φ32㎜盘根盒1200元)。根据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应于提货前支付合同总金额70%的进度款即699300元及零星采购货款1200元,但被告只支付了500000元,剩余200300元至今未付。另外,根据合同第二、八条约定,被告应于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支付质保金99900元,质保期为出厂之日起12个月,货物出厂日期为2019年10月14日,2020年10月14日为质保期满日。因此,被告应于2020年10月支付质保金。根据合同第九条约定,被告逾期付款的,除了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金额30%de违约金之外,还应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及主张违约责任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法、律师费、差旅费等。以上三项未付货款、质保金及违约金共计599900元。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北京安磐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未及时付款的原因是因原告逾期9天交货导致被告运送货物时间不足,无条件完成检测验收,且原告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8月27日,原告河南中原总机泵业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北京安磐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编号:ZYBY19-XS-0827。签订地点:河南濮阳。合同主要约定: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金额及数量:1、配水间(规格:WD104)1套,含税单价333000元;2、配水间(规格:WD101-108)2套,含税价333000元,合计999000元(含13%增值税)。2、质量要求、基数标准及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按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要求执行,质保期为出厂之日起12个月。质保期内在使用方规范使用的前提下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有出卖人负责。三、交货方式及地点、时间、费用负担:合同生效后40日内乙方备齐货物,甲方自提,乙方协助装车,甲方承担运输费用。四、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买受人时起转移,甲方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所有权仍归乙方所有。五、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裸装、包装物不回收。六、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按本合同第一、二条检验,甲方提货前于乙方场内验收。甲方逾期未完成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七、随机备品:原材料材质证明、外购合格证及报告、整撬出厂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八、结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签订后5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预付款,发货前甲方再支付合同总金额的70%,剩余10%作为质保金于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支付。甲方支付总货款90%后,乙方开具全额13%的增值税发票、九、违约责任:乙方延迟交货,每延迟一日,需支付合同总金额0.5%作为违约金,延迟交货总金额不超过总金额的30%。甲方逾期付款的,除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之外,还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及主张违约责任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法、律师费、差旅费等。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可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依约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0万元,下余货款200300元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200300元及质保金99900元,共计3002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299700元,被告拒付,形成纠纷。 另查明,被告称原告逾期交货9天导致被告运送货物的时间不足,无条件完成测试验收,导致后续问题出现,原告提交濮阳市政府豫环攻坚(2019)193号文件一份,证明原告延期交货属于不可抗力。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中原总机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安磐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依约履行合同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余货款200300元及质保金999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99700元,被告辩称其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因是原告逾期交货导致无法完成检测验收且原告的产品有质量问题,原告称延期交货是因环保问题全市停产造成,属于不可抗力,对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交货方式为合同生效后40天,原告逾期交货9天虽存在客观原因,但也有主观原因,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被告未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逾期付款存在违约,但原告逾期交货也有主观原因,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安磐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河南中原总机泵业有限公司货款3002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河南中原总机泵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9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