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902民初1568号
原告:河南中原总机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大庆路北段46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86239856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联系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7年6月16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陕西港联煤层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龙门大街南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745025341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联系人:***。
原告河南中原总机泵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港联煤层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原告河南中原总机泵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中原总机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96元,减半收取1898元,原告河南中原总机泵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