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原总机泵业有限公司

河南中原总机泵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7)豫0191民初6243号
原告河南中原总机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与被告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层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中原总机泵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9570元及违约金3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20元减半收取计4960元,由被告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