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3123民初161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凤凰县。
委托代理人:***,湖南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营业场所:长沙市雨花区***中路二段429号湖南联通通信指挥中心。
负责人:**。
被告:湖南天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1年8月1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保靖县人,身份证住址湖南省保靖县。
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07279512533。
营业场所:湖南省吉首市乾州办事处***社区209复线东侧。
负责人:***。
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凤凰县分公司。
营业场所:凤凰县沱江镇桔园路***二楼。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湖南天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凤凰县分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决定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湖南天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凤凰县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70元,依法减半收取2,4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