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金宏通钢管有限公司

济南金宏通钢管有限公司、奎屯中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4003民初1800号 原告:济南金宏通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二环西路北首路西生产资料批发市场北区58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瑞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奎屯中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北京路街道阿乐腾肯特社区喀什东路15号8-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济南金宏通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奎屯中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1日立案,经本院通知原告济南金宏通钢管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济南金宏通钢管有限公司在收到缴费通知七日内未能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金宏通钢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