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金宏通钢管有限公司

济南某某钢管有限公司、佛山市双烁业不锈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6民初3129号 原告:济南***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二环西路北首路西生产资料批发市场北区5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553745053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瑞,山东瑞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瑞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双烁业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潭村工业区一路21号之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21BGB5Q。 法定代表人:黄加都。 原告济南***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双烁业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烁业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3月6日对本案进行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双烁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2022年6月16日签订的《不锈钢制作合同》;2.判令被告双烁业公司返还原告货款13000元(其中货款7959元、定金5041元),并支付另一倍的定金5041元;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函费等均由被告双烁业公司负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向被告采购不锈钢制品,双方于2022年6月16日签订《不锈钢制作合同》,原告依约支付13000元,但被告未依约向原告供货。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交付货物,但被告未能履行交付义务,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双烁业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诉讼中,原告***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不锈钢制作合同》、齐鲁银行转账凭证。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对上述的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依法向被告双烁业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主张被告双烁业公司返还预付货款,并支付双倍定金,并向法院提交了《不锈钢制作合同》、齐鲁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结合原告庭审**,前述证据足以证明原告、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定作合同关系。被告未对原告所提前述证据及主张的事实提出异议,也未提交证据反映其退还款项的情况,原告所提前述证据足以证明被告未依约交付货物,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通知以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即双方定作合同于2023年2月16日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应返还原告预付款7959元及双倍定金10082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第七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原告济南***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双烁业不锈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签订的《不锈钢制作合同》2023年2月16日解除; 二、被告佛山市双烁业不锈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预付款项7959元、双倍返还定金1008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双烁业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连同欠款径付原告,本院不再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