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926民初2921-1号
原告济南金宏通钢管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盛通聚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济南金宏通钢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金宏通钢管有限公司以被告濮阳市盛通聚源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金宏通钢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32元,由原告济南金宏通钢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金坤
书记员 鲁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