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926执保528号之一
关于申请人济南金宏通钢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濮阳市盛通聚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的(2020)豫0926民初2921号民事裁定书,在450000元财产价值范围内,网络查询并查封了被申请人濮阳市盛通聚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申请人济南金宏通钢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金宏通钢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濮阳市盛通聚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福景
书记员 张殿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