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926民初2921号
申请人济南金宏通钢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450000元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濮阳市盛通聚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金宏通钢管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濮阳市盛通聚源新材料有限公司有给付请求权,且已提供保全担保,申请对濮阳市盛通聚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控并查封或者冻结被申请人濮阳市盛通聚源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6MA3XE2346R)名下的财产450000元。
保全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济南金宏通钢管有限公司预先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金坤
书记员 鲁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