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2财保4499号
申请人:济南***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二环西路北首路西生产资料批发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553745053B。
法定代表人:姜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玉茹,山东瑞文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张洼路**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4479XF。
法定代表人:胡世山。
申请人济南***钢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济南***钢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交合肥仲裁委(2020)合仲字第(1326)号财产保全函,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为仲裁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钢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济南***钢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 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