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快捷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诉新疆快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天执字第299-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李家镇。 被执行人新疆快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 法定代表人***,新疆快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乌中民五终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快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40500元(其中本金40000元,执行费500元); 二、被执行人新疆快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