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7民终4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腾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科锦路34号万裕花园1幢3单元402号。
法定代表人**好,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2年12月8日生,初中文化,个体户,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
上诉人云南腾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玉龙县人民法院(2017)云0721民初352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腾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管辖异议上诉申请书,称其因不服原审裁定提起上诉,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故申请撤回上诉,望予准许。
本院认为,上诉人云南腾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另外,对于被上诉人***提出的撤诉申请,因本院审理的是上诉人云南腾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提起上诉的二审程序性案件,不应由本院审查,而应由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处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云南腾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和麟峰
审判员*康元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