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721民初352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8日生,个体户,初中文化,住丽江市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腾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科锦路34号万裕花园1幢3单元4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腾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6月26日,本院立案受理。2017年9月5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34元,减半收取6,0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