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腾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腾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0102民初17891号 原告:云南腾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万裕花园1幢3**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9026291XQ。 法定代表人:张国好。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云南东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2年9月24日生,现住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云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腾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南腾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鑫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腾鑫达公司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确认原被告双方自2013年1月建立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原告不服仲裁裁决书确认的原被告之间自2013年1月1日建立劳动关系,向法院起诉。双方建立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理由为:1.原告是按计件薪酬向被告支付劳动报酬,并非固定月薪,且支付给被告的薪酬是团队薪酬,不是个人薪酬;2.被告同时在其他公司从事相关工作并获得报酬;3、原告未对被告进行考勤管理,是有事情才通知被告来处理。另,被告没有证据证明2013年1月即到原告处从事修缮工作。 被告***答辩称:原被告存在的是全日制劳动关系。被告的工作时间从早上9点至下午17点,由经理**打考勤,且经常加班,工作时间已超过8小时。被告的工资发放也是按月核算后发放,每月的工资为5500元。被告自2006年就已经在原告处工作,且从未与其他单位存在过任何劳动关系。因被告仅有2013年以后的证据,故仅要求确认2013年后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本院已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过法庭审理,本院确认以下事实为本案的法律事实: ***在腾鑫达公司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腾鑫达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支付劳动报酬。***曾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自2013年起均在腾鑫达公司处工作,双方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工作关系,且双方均认可双方系劳动关系,认为***应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主张权利并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的(2021)云0102民初619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的起诉。该裁定书现已生效。该裁定书中已确认被告***自2013年至今均在原告云南腾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工资定时发放,上班实行考勤打卡制。后***申请劳动仲裁,昆明市五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五劳人仲字[2021]551号仲裁裁决书,确认自2013年1月1日起,***与腾鑫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腾鑫达公司不服遂向本院起诉,请求如明。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中已确认原、被告自2013年起存在劳动关系。庭审中原、被告对双方自2013年1月起建立劳动关系的事实均无异议,且该事实有被告提交的发放工资的银行交易明细佐证,故本院确认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3年1月。对于双方建立的是全日制劳动关系还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应结合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特征来分析。首先,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每天的工作时长小于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对于原告认为被告的工资是按照项目的工程量计件支付的辩解,本院认为该方式仅是被告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不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独有的属性。其次,以被告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为据,原告向被告支付报酬的周期约为每三个月计发一次,也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的规定。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同时还在其他公司从事工作并获取薪酬的主张,本院认为建立其他劳动关系并不是区分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的主要特征。综上,被告的工作内容属于原告的主要经营业务范围,工资支付周期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规定不符,且原告也未就其主张举证,被告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的报酬支付周期更符合全日制用工的特性,故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云南腾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自2013年1月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云南腾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廖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