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481民初98号
原告:李祖龙,男,197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
原告:何美珍,女,1970年6月1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
被告:秦敏,男,1989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夏绪洪,男,1975年2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云南禾吉创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昆沙路116号都市春天小区4幢2单元1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PC86C4Q。
法定代表人:夏绪洪,经理。
被告:云南腾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云南财经大学博华楼附1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9026291XQ。
法定代表人:张国好,经理。
原告李祖龙、何美珍与被告秦敏、夏绪洪、云南禾吉创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腾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李祖龙、何美珍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起诉是公民和法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李祖龙、何美珍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对原告李祖龙、何美珍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祖龙、何美珍撤诉。
案件受理费596元,按简易程序减半征收298元(原告李祖龙、何美珍已预交),由原告李祖龙、何美珍负担。
审判员 罗敏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