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2501财保23号
申请人:云南精诚净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晋宁区工业园区二街片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腾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万裕花园1幢3单元402号。
法定代理人:***。
云南精诚净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云南腾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云南精诚净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腾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金645381.96元或者相应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云南精诚净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云南精诚净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云南腾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金645381.96元或者相应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银行账户期限一年;保全车辆等动产的期限两年;保全房屋等不动产的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3747元,由申请人云南精诚净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