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2501民初367号
原告:云南精诚净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工业园区二街片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腾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万裕花园1幢3单元402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好,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红河州滇南中心医院(个旧市人民医院),住所地云南省个旧市金湖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医院院长。
原告云南精诚净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腾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红河州滇南中心医院(个旧市人民医院)建工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云南精诚净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精诚净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罗丹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高凛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