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安阳医药有限公司

华润安阳医药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3民初1121号
原告:华润安阳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内黄县帝喾大道中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759488763XQ。
法定代表人:李禾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丽,河南广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忠飞,河南广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东段(人民大道与兴泰路交叉口西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64873696F。
法定代表人:段兴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兴瑞,女,该公司经理,现住安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岭,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阳市灯塔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503MB1036945L。
法定代表人:路录平,该单位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长青,男,该单位办公室工作人员,现住安阳市。
原告华润安阳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华润安阳医药有限公司因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润安阳医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润安阳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00元,减半收取17800元,由原告华润安阳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静
人民陪审员  王迎雪
人民陪审员  牛 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石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