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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路支行与民生集团河南医药有限公司、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05民初2096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路支行诉被告民生集团河南医药有限公司、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华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徐海照、梁映敏、河南省人民医院、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河南省肿瘤医院、华润河南医药有限公司、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郑州大学第五附属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国药控股安阳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宝丰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河南连锁有限公司、国药控股河南股份有限公司、国药控股焦作有限公司、国药控股洛阳有限公司、国药控股漯河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南通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平顶山有限公司、国药控股三门峡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山东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商丘有限公司、国药控股上蔡有限公司、国药控股舞阳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延津有限公司、国药控股驻马店有限公司、华润安阳医药有限公司、华润濮阳医药有限公司、华润三门峡医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路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24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世达
书记员  程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