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323民初2863号
原告洛阳维健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润安阳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洛阳维健药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洛阳维健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洛阳维健药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42元(已减半收取),由洛阳维健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雯
书记员 闫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