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安阳医药有限公司

华润安阳医药有限公司、河南海华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豫0527财保1155号
申请人华润安阳医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河南海华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劳动路支行,账号24×××90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保全金额为13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华润安阳医药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海华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劳动路支行,账号24×××90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为13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华润安阳医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