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27财保115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华润安阳医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海华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9)豫0527财保115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海华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劳动路支行,账号24×××90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为13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华润安阳医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海华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劳动路支行,账号24×××90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华润安阳医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