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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03民特134号 申请人: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北省某某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 申请人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省某某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8日向本院请求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的,裁定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