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尚生化环境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美尚生化环境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电气自动化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某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沪73民初477号
原告美尚生化环境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气自动化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尚生化环境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2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260元,由原告美尚生化环境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静审判员杨韡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