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明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开与怒江明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3321民初712号
原告:**开,女,1961年9月13日生,白族,云南省人,现住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
被告:怒江明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市六库镇向阳南路附171号。
法定代表人:赵倩男,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321219312500E。
被告:***,男,1969年1月7日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现住怒江州泸水市。
原告**开与被告怒江明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开以***已将劳务费支付完毕为由,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扒负担。
审判员 尹 青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德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