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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内01执他1156号 申请执行人:万得XX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林XX。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XX公司,统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 法定代表人:马X。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万得XX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XX公司票据纠纷一案,2025年4月7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5)内0123执820号,执行依据为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123民初466号民事判决。因该案涉及恒大,需要集中管辖统一处理。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2025年5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向本院请示指定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123民初466号民事判决由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金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