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14民初2862号
原告:章丘华明水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济王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洞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绣水大街4100号B10。
负责人:***。
被告:济南长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海棠路创新谷加速器3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章丘华明水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济南长兴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章丘华明水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收到诉讼费缴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章丘华明水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章丘华明水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