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华明水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章丘华明水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12民初8416号 原告:章丘华明水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济王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城纬三路3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章丘华明水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章丘华明水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章丘华明水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章丘华明水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99元,由章丘华明水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