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114执1331号
申请执行人:章丘华明水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济王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市峰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申请执行人章丘华明水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市峰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鲁0114民初917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济南市峰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章丘华明水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59673元,如上述款项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章丘华明水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本案纠纷处理完毕,其他互不追究;四、案件受理费1747元,由被告济南市峰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济南市峰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至今未报告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2023年3月17日、20日,本院通过执行信息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房产、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执行中,通过点对点调查,被执行人济南市峰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房产、公积金等财产信息;***名下有别克牌、长安牌小型车辆各一辆,未能实际控制该车辆。
执行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到济南市历城区××街东侧工地查找,被执行人不在工地,工地未开工;到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调查,舜联集团无未付被执行人济南市峰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
2023年5月23日、7月3日、8月24日,再次通过执行信息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未查到其他执行财产线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执行调查结果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程序,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执行财产线索,不要求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