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114执3911号
申请执行人:章丘华明水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济王路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如皋创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惠政西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章丘华明水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如皋创生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鲁0114民初60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如皋创生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章丘华明水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46862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2023年7月24日、7月25日、7月2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等信息,未查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3年10月16日,委托如皋市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进行调查,未查到其名下有房产。2023年11月22日,再次进行网络查控,仍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2023年11月22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其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