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华明水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某某明水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1380号
原告:***明水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济王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汝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济宁经济开发区呈祥大道116号。
法定代表人:高德,董事长。
申请人***明水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明水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明水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明水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栗伟昭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岩
书 记 员 聂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