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193号
原告:***明水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济王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汝勇,经理。
被告: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95号。
法定代表人:孙光文,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明水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明水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明水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无不当情形,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水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元,由原告***明水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若书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安淑娟
书 记 员 周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