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9812号之一
原告:***明水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济王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560764199H。
法定代表人:王汝勇。
被告: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莱西市威海中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164027103L。
法定代表人:孙涌。
原告***明水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明水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明水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水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1元,减半收取计1400.5元,保全费1122元,共计2522.5元,由***明水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石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