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科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科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8民初2151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朝兵,云南德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科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775537196B。
住所地:玉溪市高新区秀山路21号荟聚苑2幢1单元6-7层106室。
法定代表人:祝科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原告***与被告云南科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田 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