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2921民初1101号
原告天津威固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植,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被告中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景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威固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威固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亚南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张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