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319民初26632号之一
原告:***,男,1984年4月7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唐正(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昊伦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熙元广场1-28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O74XYP6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睢宁宏瑞博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江苏省睢宁县梁集镇江阴大道东侧(江苏皇浦实业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26BGDJ8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昊伦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睢宁宏瑞博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