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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橡(青岛)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胶民初字第4038号
原告中海橡(青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山东欣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中海橡(青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中海橡(青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海橡(青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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