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格莱希尔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格莱希尔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恒利通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民(商)初字第3419

原告北京格莱希尔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乡皇后店村原小学院内平房。

法定代表人王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树晨,北京莫庆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恒利通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城东里13号院2122号。

法定代表人周静,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格莱希尔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恒利通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3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格莱希尔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三十七元,由原告北京格莱希尔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一千七百一十二元退还原告北京格莱希尔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代理审判员    于伟健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