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格莱希尔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格莱希尔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恒达通利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通民(商)初字第18821号
原告北京格莱希尔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乡皇后店村原小学院内平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莫庆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恒达通利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城东里13号楼2层12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格莱希尔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恒达通利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格莱希尔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三十七元,由原告北京格莱希尔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剩余一千七百一十二元退还原告北京格莱希尔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